第05: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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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07日 星期二 出版 刊例 | 媒体介绍 | 项目推介 | 联系我们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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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越位收取定金买卖不成被判双倍返还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见习记者  黄广萌 

  房产中介越位收取买房方定金,不料所售房屋业主反悔,不再出售该套房屋。那么,买房方能够得到双倍定金赔偿吗?近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产中介双倍返还买房方乔先生定金2万元。 

  2011年1月,乔先生在浦东一家房产中介看中一套挂牌出售的房屋,并与业务员张某达成买房意向。当天,乔先生交了1万元现金,张某则出具了一份定金合同,约定“今收到乔先生购某路某号某室定金壹万元整,如反悔购买该房,将不退还定金壹万元整。”事后,双方再次约定,于当月26日由乔先生携款共赴房产交易中心签约交易。 

  当月24日,乔先生将银行里的钱款取出准备买房,却在同日晚上,得知房屋所有人取消交易。因双方对定金问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乔先生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被告房产中介辩称,因原告申请购买房屋的产权人并非被告,被告仅仅是房产中介,产权人在被告处挂牌但并未授权被告出售该房屋,故被告无权出售;定金合同实际是一份收条,其真实意思是购房意向金,在产权人确定不愿出售后,被告即通知原告,要求退还1万元,但原告拒绝接受,故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定金合同无论从形式或者内容均符合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对定金条款的规定,现被告向原告收取定金后未按约履行义务,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要求应予支持。 

  法官同时指出,定金合同可以依附于主合同,也可以独立成立。本案中,被告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与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或者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其向原告收取定金是一种越位行为,在未能按约履行其义务时应依法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完全是其咎由自取,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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