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上船探望好友,不料竟溺水身亡。夫妇两人将船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夫妇两人获赔24万元。
2006年12月25日,王某的女儿王兰(化名)登上“盛达09”货轮探望好友徐某。当货轮行驶至长江扬中水域时,两人双双落水失踪。2010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宣告王兰死亡。
事故发生时,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系“盛达09”轮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人,上海长航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长航海运发展有限公司)系“盛达09”轮的实际经营人,王某多次与两家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今年4月,王某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赔偿38万余元。
庭审中,两被告认为,王兰与其不存在劳务合同或雇佣关系,王兰上船系私会船员徐某。两人因感情纠葛发生争吵后,王兰跳江,徐某随后跳入江中救王兰,最终导致两人失踪。王某的死亡系自杀行为,他们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两被告辩称王兰系自杀落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认定为意外死亡;两被告分别系“盛达09”货轮的登记所有人和经营人,不管王兰与船方是否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只要王兰在船上,两被告均应对在船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王兰作为成年人,也应注意自己在船上行为的安全。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