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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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租金贷 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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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8日 星期一 出版 刊例 | 媒体介绍 | 项目推介 | 联系我们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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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10条举措规范“租金贷”业务
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租金贷 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本报讯 (记者 张淑贤)为促进代理经租企业规范经营,切实防范个人“租金贷”及相关业务风险,上海市住建委、市房屋管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经租企业及个人“租金贷”相关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就代理经租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提出10条监管措施。 

  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租金贷

  《通知》要求,无“住房租赁经营”业务范围、未经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加入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代理经租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及相关业务。

  《通知》指出,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订统一的行业标准,明确允许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代理经租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通知》,代理经租企业利用房东房源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个人“租金贷”产品,不得在签约前收取定金或设置其它条件,不得收取与个人“租金贷”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对于代理经租企业可能出现的资金链断裂风险,《通知》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把控自身杠杆率,密切关注企业流动性,个人“租金贷”放款周期要与向房东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不得利用个人“租金贷”业务沉淀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不得哄抬租金抢占房源等。

  此外,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合理确定个人“租金贷”额度和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住房租赁期限。

  上海将加大对违规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查处力度。根据《通知》,违规的代理经租企业将被纳入风险警示名单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部门暂停房源发布业务。 

  叫停小贷融资担保公司参与个人“租金贷”

  在《通知》发布后,市金融办紧接着发布《关于暂停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与代理经租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上海市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立即暂停与代理经租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

  在叫停合作开展“租金贷”后,仍违规开展此类业务的小贷和融资担保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降低监管评级、责令暂停开展新业务、取消试点资格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与此同时,各区主管部门要结合2018年度现场检查,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情况进行排查。

  市金融办表示,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于10月12日前,将目前业务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模、合作对象、涉及人数、风险情况等)、整改计划等报送至各区主管部门,并由各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上海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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