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某家电商场,称他于去年8月10日在该商场松江店购买了一款手机内存卡,价格为120元,规格为16G。周先生付费之后要求对方开具发票,销售人员表示没有发票。周先生咨询了家电商场,被告知内存卡的销售方不是商场内部员工,周先生要求销售方退货退款,遭到了销售方的拒绝。于是,周先生要求家电商场给他退货退款,承担相应责任。
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后,与家电商场的售后经理取得了联系,该经理表示:家电商场实际没有收到这120元钱,也不是家电商场的销售行为,因此,家电商场对此投诉不作处理。
消保委认为出售手机内存卡的销售方在知名家电商场内伺机销售商品,而且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他们的真实名称,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在索要发票时才得知货款支付给了非家电商场的销售方,该销售方涉嫌欺诈销售。对该销售方的销售行为,家电商场是知情的,但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任由其在商场内销售商品,家电商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保委工作人员与该家电商场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商场承担该责任。最后,该家电商场退还周先生120元,周先生表示接受。
在2015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此法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手机内存卡的销售者退款并给予3倍的赔偿。此外,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消费者可以向销售方主张500元的惩罚性赔偿。在这个案例中,大型家电商场虽然不是实施欺诈销售的责任方,但它疏于管理,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消保委希望家电商场进一步加强对门店的管理,维护好已有的信誉,不要辜负消费者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