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以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提高险企偿付能力管理水平。
保险公司次级可转换债券,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破产清偿时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且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债券。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通知,对于上市保险公司申请发行可转债,除应当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有4个条件:破产清偿时,次级可转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债,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应当有利于促进债券持有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除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得另外赋予次级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主动回售的权利。
同时,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可以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计入附属资本的比例和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专家指出,次级可转债在具备资本属性的同时,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险企融资规模。
偿付能力不足是困扰险企的一大问题。截至2011年底,中国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0.12%,同比下降41.87%;中国平安偿付能力充足率也从2010年的198%下降至167%。
业内普遍认为,造成险企偿付能力不充分的主要原因是资本金不足。尽管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日益增多,但并非所有融入资金都能计入资本金或附属资本来提高偿付能力。此次监管层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为保险公司补充资本开辟了更多渠道。
在新政刚落地之时,首单次级可转债就诞生了。中国平安发布公告称,保监会同意其发行A股次级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据预测,如果260亿元可转债发行成功,平安集团偿付能力将提升23%,达到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