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玻璃门虽然没有贴醒目标识,但正常进出肯定能看到门的,陆女士走得太急,所以没看清门。”对事故的原因,商场经理并不认可。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难以达成有效和解。陆女士便投诉至浦东新区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针对陆女士在医院开具的治疗收费单和陆女士当前的身体状况进行调解,消保委建议商场先带陆女士到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再确定赔偿问题。双方到医院做了进一步的检查,检查费350元,医生的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依据调查情况和评估结果,消保委认为陆女士撞到玻璃门上,导致头部受伤,主要原因是商场玻璃门上没有警示标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在透明玻璃门上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消费者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调解,商场最终赔偿陆女士医药费、检查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费用约3500元。
近年来,由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是“消法”在2013年进行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特别强调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经营者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因此,商家提供的服务和服务场所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家应当通过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合理布置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等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消费者也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如小心慢行、谨慎保管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等。
对此,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认为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第一时间与商家说明情况,并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商家存在过错的有效证据,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