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干、湿垃圾具体种类
2017年,国务院出台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上海等46个城市在2020年底前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上海市政府于今年9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修改形成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已于11月20日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12月18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审。
相比之前的二审稿,此次修改的内容更加细化。此前的草案修改稿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同时在具体分类中列举了常见的垃圾品种。
此次审议中,不少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湿垃圾、干垃圾的定义,对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可以作出列举。同时,政府部门应当提供智能化查询服务,便于准确分类投放。经研究,相关条款做了相应修改,补充列举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并将中药药渣列为湿垃圾的种类之一。
规范垃圾分类投放行为
草案修改稿还规范了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定各类垃圾应投放至相应容器,禁止将垃圾混合投放;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要求管理责任人按规范设置垃圾容器,并对垃圾投放行为进行指导。草案同时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如何处罚?鉴于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情况有所差异,此次修改的草案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行为的处罚,分别作了规定。
按照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