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淑贤浦东报道
招商银行昨日发布公告,称董事会12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批准及签署“生前遗嘱”的议案》,授权总行分管法律合规事务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作为应对《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负责人,批准并签署招商银行2013年度“生前遗嘱”及未来与之相关的年度更新文件。
这是我国首家明确要签署“生前遗嘱”的银行。此前,中国银行尽管提出“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但并未明确提出是“生前遗嘱”。
“生前遗嘱”也称清算计划,指的是金融机构必须在发起设立前事先递交一个“危机处理计划”,阐明如果金融机构倒闭了该怎样处理,财产该如何处置。
“生前遗嘱”的根据是美国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即金融机构应提前签订协议,在出现系统性风险时能够通过分拆、清算而自行解决问题。
这在海外市场较为常见,早在去年7月份,美国监管层就已经要求包括高盛和美国银行在内的124家金融机构签署“生前遗嘱”。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资产超过2500亿美元的总计100多家金融机构均需提交“生前遗嘱”。
尽管我国监管层尚未对中资银行提出签署“生前遗嘱”的要求,但已提出了民营银行设立时需“订立生前遗嘱”的原则理念。
11月25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提出,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等原则,推进试点设立民营银行。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设立“生前遗嘱”的意义在于,如果以后银行出现系统性风险时,政府能够按照其所设“生前遗嘱”的规划进行强制干预,比如及时拆分等方法来避免潜在风险,避免“银行犯错、储户买单”的结局。
不过,招商银行在公告中并未披露“生前遗嘱”的具体细节。
阎庆民曾指出,未来要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如果商业银行资不抵债,就会退出。此前,银监会曾表示,要进一步研究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退出规则,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只能部分处理风险,比如资金有损失,存款保险才会发挥作用,但如果金融机构直接关门倒闭,可能会涉及更多的问题,因此设立‘生前遗嘱’很有必要。”业内分析人士称。
事实上,金融机构签署“生前遗嘱”,不但可以增强金融机构的生存危机意识,而且还能提升监管层的危机处置能力,实现风险管理的超前化、主动化和有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