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浦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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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被判“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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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2日 星期五 出版 刊例 | 媒体介绍 | 项目推介 | 联系我们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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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火腿无中文标识遭索赔
网店被判“退一赔十”
  本报讯 (记者 张敏 通讯员 张文姣)网上买的进口火腿不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消费者将店家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店家“退一赔十”。店家提请上诉。近日,上海三中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8年7月10日,陈某在张某开设的网店购买了“西班牙5j火腿”,支付费用4780元。收货后,陈某发现火腿包装上无中文标识、生产企业、经销商等信息,也没有我国出入境管理局检验检疫、通关证明。

  陈某进一步查询,该火腿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明确的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查明认为,作为食品经营者,张某违反了法律规定,在网上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退还陈某货款4780元,并支付赔偿款4.78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认为销售涉案商品虽然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但是涉案商品本身为境外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安全隐患;陈某要求十倍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张某销售的涉案商品没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文标签、说明书,亦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故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对此,上海三中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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